关于领取200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按照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通知要求,定于
一、领证时间:
二、领证地点:南洋初级中学(地址:徐汇区大木桥路40号,近肇嘉浜路。主要交通:地铁7号、9号线;公交128,218,820,42,49,733,89,沪松专线,隧道一线)。
三、携带材料:申领人身份证、成绩通知单、毕业证书、领证凭证(可在本网站查询,并由申领人自行填写打印)。
四、具体要求
1、为保证领证现场的良好秩序,避免发生领证现场的排队拥堵,请申领人给予支持配合,按照指定的领证日期、领证时间、领证台领取证书(领证时间、领证号、领证台号可在本网站查询);
2、对于申领人出国(境)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前来的,可以书面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领取,但被委托人除提交申领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与申领人为直系亲属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对于申领人因各种特殊情况在规定领证时间内无法前来领取证书的,我办将负责其证书的暂存保管,申领人可在4月底前携带规定材料到我办领取(地址:吴兴路225号103室,联系电话:021—24029790、021—24029977、021—64743238);
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颁发,具体颁发时间、地点将根据司法部要求另行通知;
5、对于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已在律师事务所实习,需要办理律师实习证的,经过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商议后,实习时间可以从
6、对于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指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按照司法部规定今后每年都应当进行证书年度注册备案;如果担任了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或从事执业律师、公证员的,都应当在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任命书下达后,或在领取了执业律师、执业公证员证书后30日内,到上海市司法局办理职业变更注册备案,具体要求每年年初将会在本网站发布通知。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