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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审核授予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工作的补充通知

为做好审核授予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在本市异地报考,大学毕业后户籍已迁至放宽条件地区,并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315分)的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到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资格证书(C类证书)确认手续,同时提交本人户口簿、毕业证书、身份证、成绩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彩色证件照一张。经审核机关验证无误后,应在司法部规定资格申请时间内(730)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申请人的报考资料由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统一调转到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二、为了给资格申请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提供方便,凡异地报考的资格申请人大学毕业后回原籍或前往异地就业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初审后的资格档案迁回原籍或工作地,并在迁入地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场资格申请符合授予条件后,需当场填写《资格档案迁移和异地领取证书申请表》,由报考地审核机关负责将这些资格申请人员的报名及资格申请档案材料调转至原籍或异地就业地司法行政机关。

三、对于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扣押在毕业院校的申请人,现场办理资格申请初审时,必须同时提交毕业院校出具的详细证明及毕业证书复印件,以便通过网上核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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